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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发票的开具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30 19:28:01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发票的开具要求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中关于“发票的开具原则”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第二节 发票的开具原则

  知识点、发票的开具要求(熟悉)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4.发票的作废(结合税法Ⅰ)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4.发票的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5.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6.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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