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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7/01/13 09:36:33 字体: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正保会计网校在论坛为大家收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相关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1.必经复议 :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与税法要素相关内容、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4.税务行政诉讼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5.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即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6.时间: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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