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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选题、多选题、简单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8)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提示】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上述其他情况属于可以选择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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