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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1.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情形: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通知与拘留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提示】拘留以后的3个24小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1)一般情况:3+7日
(2)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 天:7+7日
(3)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延长至30日:30+7日。
【提示】前面的数字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五)逮捕
1.逮捕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
(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4.执行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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