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强制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30 11:40:17 字体:

【内容导航】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1.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情形: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通知与拘留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提示】拘留以后的3个24小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1)一般情况:3+7日

(2)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 天:7+7日

(3)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延长至30日:30+7日。

【提示】前面的数字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五)逮捕

1.逮捕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

(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4.执行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