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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的影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春分 2020/07/09 19:26: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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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民法是必考点。税务师新教材从第七章开始根据《民法典》做了相关调整,所以对于2020年税务师考试肯定是有影响的。但也不用太担心,这个影响不是颠覆性的,仅局部有调整。

其实很简单,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了它还怕啥?

问:考税务师,这《民法典》一千多条,需要都了解吗?[大哭.jpg]

答:不需要,税务师考的比较浅,只需把课堂上老师讲到的典型例题,前后左右搞明白了,考试基本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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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基本体系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历时五年,正式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国以来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对2020年税务师考试的影响

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民法分则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1.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编基本上是对此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继受,内容上几乎没有实质变化。

2.物权编+合同编

物权编+合同编这两编是民法部分历年的考试重点。在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与之前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做比较后,发现物权编的变动不大,除了对少数几个规则进行了调整或增加,大部分内容都没有实质变化,有变化的只是将原来的物权法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整合。合同编的变动相对大一些,主要体现在合同分则中新增了几种有名合同,其他变动的地方也主要是将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法典化。

3.其他各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有大变动的,基本都在这些分编中。虽然变动很大但是这些分编在考试中的占比不大。

(1)居住权的设立(书面合同+登记生效)

(2)禁止流转和出租

①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1)转让自由: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通知义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人的救济: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①保理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

②保理不是一般的债权转让,保理人的义务包括: 

(a)提供资金融通; 

(b)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c)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

(a)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

(b)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融资款作为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

(c)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理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二是保理人 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债务。 

(d)保理人负有清算义务:保理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有追索权的保理,实质上是“融资”+“让与担保”,即: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是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融资,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给保理人,作为保理人对债权人提供融资的担保。

甲公司对乙公司有200万应收账款债权,甲公司与丙银行订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该200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甲公司支付150万元作为对价。丙银行有权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向甲公司追索180万元本息(本金150万,利息30万),或者约定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依约回购200万元应收账款。本例中:①若保理人丙银行无法从甲公司处获得清偿,丙银行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乙公司主张200万元债权;②丙银行对乙公司处实现200万元债权后,必须进行清算,将扣除180万元本息之后的剩余金额20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

(a)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

(b)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

(c)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即便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保理人也无权向债权人追索,也就是说,保理人自行承担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

(d)保理人没有清算义务:保理人实现债权后,无需将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实质上就是纯粹的债权转让,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保理人是新的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风险。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中;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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