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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金银手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春分 2020/10/10 15:57:12 字体:

在备考税务师的时候,要拒绝玻璃心。一段时间后发现并未达到自己的学习目标,或学习过程中困难重重的时候,不考虑排除万难,而是退缩,这种玻璃心要不得,心中要有一个信念:开始了,就要一直走到最后,一直到走出考场。

但话说回来,学习过程中遇到难题不可避免,网校答疑板不限次数专业答疑服务,可以帮助大家排除学习路上的障碍。

试题内容:

2020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第138页第16题。

提问内容:

A选项,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手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这个不太明白,金银手饰不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吗?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这是特殊规定。

您结合下面的内容理解一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按照这一规定,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加工是“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都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另有规定者除外”,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包括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不是受托 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才是受托方。

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代销(指零售代销,下同),包括所有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代销,受托方都是纳税人,因为受托方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零售行为发生 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委托代销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不等于委托代销的委托方都不是纳税人,这要区 分三种情况: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考虑它们之间销售不属于零售业务,批发单位不 用纳税,因此,它们之间委托代销,委托方也不作为纳税人;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批发单位委托代销,因批发业务未经批准,不属批发,视同零售业 务,购销行为双方都是纳税人,因此,委托代销,除受托方是纳税人外,委托方也是纳税人;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应视同零售行为,委托方、受托方都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委托代销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考试知道这句话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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