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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30 11:56:3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特征: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性(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还具有:

1、公益性,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2、优益性,享有职务上、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先行扣留、即时强制);获得社会的协助权。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

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

1、行政立法权,有权行政机关制定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

2、行政决定权主要限行政自由栽量事宜,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和行政合同权。

3、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正理的权力。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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