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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除外。
解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
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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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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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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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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