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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5:57:0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可以一并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2)“一并”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额,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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