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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申请复议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6:10: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会发生转移,即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如,提出被申请人于何时对其作出了某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了某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的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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