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2 14:03:00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六: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

【注意1】行政优益权VS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性或者可处分性(如不接受那么多的经费)。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注意2】行政受益权VS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即行政主体的物质上的受益权,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表现为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3)支配性(公定力):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示例】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不可自由处分性:

①不得随意转移: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

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如不能玩忽职守。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不包括人大,因为不是行政机关);(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包括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和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有职权或有授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