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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金钱给付义务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8 16:52:32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金钱给付义务执行

(一)适用条件

1.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链接1】《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P55)

【链接2】《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告知义务:加收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告知当事人。故意不告知,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2013年新增)

(二)限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结果

1.通过执行罚能达到效果→不用强制执行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有强制执行权直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间接强制执行转为直接强制执行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机关组织要求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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