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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规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3 14:40:16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规程: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除商业企业以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5.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6.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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