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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10:02:25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实施主体
被申请人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
委托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
税务机关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批准机关
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种类越权)
税务机关

(三)第三人

1.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2.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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