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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10:17:30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期限: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注意】期间的计算中,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公定力)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不能采用担保的方式。

3.错列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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