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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10:19:02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链接】证据种类同行政诉讼法。
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材料,
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程序
1.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证据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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