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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10:20:58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1.适用情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同一般的行政复议听证P86)

2.形式: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案卷排他: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3.推定撤销制度: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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