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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债的保全
1.代位权
(1)定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注意1】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注意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注意】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效力
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②对债权人的效力:
A.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B.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新增)税收代位权: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
(1)定义: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条件
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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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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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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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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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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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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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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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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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
①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②诉讼列置: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③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④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错,适当分担。
(4)效力:
①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②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5)(新增)税收撤销权: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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