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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合同订立一般程序
1.要约
(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
①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要约邀请≠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
【示例1】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示例2】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3)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到达≠看到≠知道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要约的撤回: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补充】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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