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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1.时间: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2.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第一,时间不同;第二,情形不同(违约不一定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一定有损失)
3.性质: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二)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
(1)强制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补救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①可预见利益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注意】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
③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补充】《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责任的特殊规定
(1)可否免责:
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责任承担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无关。
(2)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示例】XX去整容,与整形医院签了合同,结果整形失败,使得眼睛完全看不见了,侵犯了人身权,所以可以选择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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