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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交付标的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30 14:01:35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2)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支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支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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