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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保管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10 09:33:53 字体:

为助力备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保管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特征:

(1)是实践性合同;(2)是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3)既可有偿,也可无偿;(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1.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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