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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1/14 14:15:39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1.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于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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