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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盲区”是指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奖金数额只增加“一点点”、而纳税额却增加了“好多点”的现象。
也就是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奖金,扣除个税后,到手却少数百、数千元的情况。对此,要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发生。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6个盲区的形成原因及避开方法:
假设个人取得年终奖为Y元,且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
1.若年终奖18000<Y<54000,则月平均年终奖1500<(Y÷12)<4500,适用税率为10%。
设Y-(Y×10%-105)=18000-18000×3%,Y=19283.33元。
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0-18000×3%=17460元;
当年终奖为18001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1-(18001×10%-105)=16305.90元;
当年终奖为18002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2-(18002×10%-105)=16306.8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年终奖18001元税后收入比年终奖18000元税后收入少17460-16305.90=1154.1元。
年终奖在18001元至19283.33元区间时,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税后收入逐渐增加。
当年终奖增加至19283.33元,其税后收入为17460元,与年终奖为18000元时的税后收入相等。
因此,若年终奖为18000<Y<54000元时,应避开盲区【18001,19283.33】。
2.若年终奖54000<Y<108000,则月平均年终奖4500<(Y÷12)<9000,适用税率为20%。
设Y-(Y×20%-555)=54000-(54000×10%-105),Y=60187.5元。因此,若年终奖为54000<Y<108000元时,应避开盲区【54001,60187.50】。
3.若年终奖108000<Y<42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9000<(Y÷12)<35000,适用税率为25%。
设Y-(Y×25%-1005)=108000-(108000×20%-555),Y=11460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108000<Y<42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108001,114600】。
4.若年终奖420000<Y<6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35000<(Y÷12)<55000,适用税率为30%。
设Y-(Y×30%-2755)=420000-(420000×25%-1005),Y=44755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420000<Y<6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420001,447550】。
5.若年终奖660000<Y<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55000<(Y÷12)<80000,适用税率为35%。
设Y-(Y×35%-5505)=660000-(660000×30%-2755),Y=706538.5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660000<Y<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660001,706538.46】。
6.若年终奖Y>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Y÷12)>80000,适用税率为45%。
设Y-(Y×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Y=112000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Y>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960001,1120000】。
真心希望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时能够合理跳过“个税盲区”,在不影响企业成本支出的前提下为员工增加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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