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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征税(3.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2 11:17:18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6年《税法一》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征税

  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征税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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