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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为保证货款的实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总货款6000万元的15%为定金,共计900万元,乙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时签订了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乙公司仅仅带了600万元,并表示两天后补齐,甲公司接受了600万元定金。但之后乙公司再也没有交付剩余的定金。之后,甲公司多次催要定金,乙公司一直没有交付。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不履行定金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请求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为定金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定金数额
B、因乙公司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公司可以提出相应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为抗辩
C、甲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与主合同
D、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定金的实际交付已经改变了定金合同的内容
本题考核定金的特征。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不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就不生效,故对方无权请求其交付定金。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甲公司已经接受了600万元的定金,应视为双方已将定金合同的内容变更为600万元,乙公司未交付其余3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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