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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一项手机屏幕的专利权,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擅自使用了该专利,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若甲公司怠于追究乙公司的法律责任,甲公司股东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股东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
B.甲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
C.甲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不作为
D.甲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监事会不作为
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股东代位诉讼
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本题难度一般,主要考查股东代位诉讼的内容。本知识点内容在考试中也是一个难点和常考点,在学习的过程中注意重点掌握。股东在代位诉讼中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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