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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6/06 10:20:34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随时提出要求。

2.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1.国务院实施许可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但不适用国务院自己的决定
2.资源利用(特许)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3.资格赋予(认可) 公民考试,公开事项,不得强制培训、指定教材资料
4.技术审定(核准) 2人以上,5日内进行。不予许可,书面说明标准、规范
5.组织设立(登记)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需要实质审查,2人以上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受理)申请在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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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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