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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司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09 09:08:25 字体: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这句俗语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对于税务师考试,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核心: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列举11项(教材P50)

重点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1.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行为等。

2.排除抽象税收行为;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4个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4个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査、案件审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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