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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5 09:24:1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税

  营改增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扣税法

  具体内容同第六节,对试点地区特别关注:

  1.进项税额中: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11%,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抵扣凭证:5个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5.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

  (三)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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