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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征收管理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5 09:26:1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税

  营改增

  征收管理规定:

  (一)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同一般规定。对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期限: 同一般规定

  (四)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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