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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讲义:陈立文助您决战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8/10 09:49:06 字体:

《涉税服务实务》

为帮助广大考生更高效地备考2016年税务师考试,网校特别为大家准备了备考阶段直播交流,网校老师为大家指点迷津!以下是陈立文老师讲解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指导的具体内容。

一、本阶段的学习进度

·《涉税服务实务》要完成第1-8章的学习

·最好已经开始第9章的学习(奖励小红花一朵~·~)

·8月底(最晚9月中旬)完成基础阶段的学习

·9月上旬争取开始习题班的学习!

二、重点内容

·第5章发票管理(特别是增值税专票管理);

·第7章会计核算(特别是增值税、营改增核算);

·第9章营改增(计税政策、会计分录、申报表);

·第10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第11章是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

·第12章行政复议容易与税款计算,税收征管结合出简答题;

·教材P423-431页共有19个简答案例,写的非常好,请大家要全面学习一下。

三、学习方法

·要记的考点现在熟悉即可,划关键字,不要死记;

·现在的关键是计算题,简答题,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重点讲解几个案例:

√P113页例7-11;

√P114页例7-14;

√P115页例7-16;

√P119-123页例7-24至例7-29。

【知识点】2016年5月1日后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全套的账务处理(新、重点内容)

购入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7-11】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2016年6月,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办公大楼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0

  贷:银行存款111000000

2017年6月,企业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7-14】2016年6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其已经使用了20年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进行装饰修缮,将一批原采购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装饰工程,该批材料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企业已经认证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本次装饰工程支付设计费用,取得设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0.6万元。支付施工单位建筑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

款项均已支付,则企业2016年6月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装修8100000(600万+10万+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5600[(6000+220000)×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98400[(6000+220000)×40%+1020000×40%]

  贷:银行存款2326000(106000+2220000)

    原材料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0(1020000×40%)

假设该企业2016年10月修缮完工,完工后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81000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装修8100000

2017年6月,企业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984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984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例7-16】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22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记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

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记入对应科目核算。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研发大楼—免税项目22200000

  贷:银行存款22200000

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1)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①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2220-2220/(10×12)×12]/2220=90%

②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根据《不动产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③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不动产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99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计算填报2017年7月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99×60%=59.4(万元)

该59.4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记入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96000

  贷:固定资产—研发大楼—转应税项目990000

相关《附列资料》填写要点

a.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附列资料(二)”

(P196)第8栏“其中:其他”。

b.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

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c.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附列资料(五)”

(P204、新增报表)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d.计算的59.4万元填入“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e.计算的59.4万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账务处理(新、重点)

(非自建、自建、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1)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例7-24】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含税,下同)。

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

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分析】在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只需要知道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属于自建的不动产,还是非自建。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外购的,因此属于非自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300万元,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下: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2857.14[3000000/(1+5%)×5%]

  贷:银行存款142857.14

当期,企业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9009.01(10000000-990990.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990.99[10000000/(1+11%)×11%]

假设当期进项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他销项税额合计为3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990990.99+300000-700000-142857.14=448133.85(元)

企业本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90990.9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90990.99

下月15日前缴纳增值税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48133.85(590990.99-142857.14)

  贷:银行存款448133.85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2857.14[3000000/(1+5%)×5%]

  贷:银行存款142857.14

当期,企业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857142.86(10000000-142857.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2857.14[3000000/(1+5%)×5%]

可以看出,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与回机构所在地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计算同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

只是账务处理上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例7-25】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北京西城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77万元。该纳税人2018年10月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留抵税额为33万元。

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分析】因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照规定,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预缴税款=(1000-777)/(1+5%)×5%=10.62(万元)

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6200

  贷:银行存款106200

纳税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时,将所有业务合并申报:应纳税款=1000/(1+11%)×11%+70-30-33=106.10(万元)

其中,转让写字楼销售相关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000

纳税人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06.10万元。月末,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61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061000

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为:

仍需缴纳增值税:106.10-10.62=95.48(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954800

  贷:银行存款954800

【例7-26】假设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北京西城区。

纳税人购买时的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纳税人2018年10月的其他业务的销售额为5万元。

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分析】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照规定,在北京西城区地税主管机关应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00-777)/(1+5%)×5%=10.62(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6200

  贷:银行存款106200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机关合并申报其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1000-777)/(1+5%)×5%+5÷(1+3%)×3%=10.77(万元)

转让不动产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893800(1000-10.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6200[(1000-777)/(l+5%)×5%]

其他业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500[5/(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0[5/(1+3%)×3%]

纳税人在11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0.77万元,同时,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0.15万元。

申报缴纳0.15万元税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2)销售自建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即纳税人按照全额和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

【例7-27】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厂房也在北京市西城区。

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假设纳税人其他业务6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为70万元。

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预缴税款=1000/(1+5%)×5%=47.6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200

  贷:银行存款476200

按照假设,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由于是2013年自建的房产,营改增后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纳税额=1000/(1+11%)×11%+70=169.10(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69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691000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69.10万元。

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47.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121.4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4800

  贷:银行存款1214800

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

【例7-28】资料与例7-27基本相同,但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分析及计算,纳税人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000/(1+5%)×5%=47.6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200

  贷:银行存款476200

纳税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也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加上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1000/(1+5%)×5%+70=117.62(万元)

转让不动产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5238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200[1000×(1+5%)×5%]

其他业务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00000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内,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共同申报纳税,计算的应纳税额合计为117.62万元。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47.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70万元。相关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的处理

【例7-29】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

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OO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

【分析】在本案例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自建的,因此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1000万元,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76200[1000+(1+5%)×5%]

  贷:银行存款476200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与回机构所在地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

四、问题解答

学员问题:老师,这段时间基本是跟着网校进度走的,目前只是听课、看书,没有做题,想结束第一遍再重点做题?

老师回答:建议边听课、边画重点、边做题,无须赶进度。

学员问题:老师,能把例9-1的申报表的错误大概说一下吗?怕考试做错了。我只报了基础班,奚老师没讲申报表。

老师回答:例9-1奚老师没有讲,但陈老师讲了,而且调整了好多数据,大家注意一下。

学员问题:机考主观题怎么抓采分点?

老师回答:机考主观题是采点给分。

学员问题:第一次考,现在才把《税一》前3章学完,我还没开始涉税实务,计划是先把税一和税二学完了才开始,可能要8月底才开始呢,那后面我应该怎样复习?

老师回答:建议组合:《税一》+实务第九章,《税二》+实务第十、十一章结合。

学员问题:2月份只差几分没过,基本都会,如何复习呀?

老师回答:考试只差几分的同学需要多做练习题。

学员问题:陈老师,我2月份考完了税一和税二。现在学涉税服务实务,税一和税二的很细节的知识都忘得差不多了,自学挺难的,会不会考太多税一税二比较细的东西,并且在老师的讲课中还没提到。

老师回答:学习重点可以偏向税一,税二延迟些不着急,切记重点在营改增。

学员问题:简答题有些无从下手?

老师回答:不知道如何做简答题的同学把教材P423-431页共有19个简答案例通过电脑的方式敲几遍,直到敲会为止。

学员问题:网校题库的题和梦想成真,陈老师建议我做哪个?

老师回答:强调只做简答和综合。

学员问题:11月的考试是不是比1月的考试难一点呢?

老师回答:难度不好说。

学员问题:老师做题做哪些题目呢?

老师回答:主观题。

学员问题:问一个实务问题,如果我取得外购货物的专票,我事先知道要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就直接入成本,但税票还可以抵扣不?

老师回答:一般先认证,先做进项,做完进项再作转出。

学员问题:我想问一下梦想成真一套题够吗?

老师回答:一套题是不够的,需要多做几套,尽量多做主观题。

学员问题:老师注会我报了四科(税、经、财、会),税务师报了税法二和实务,现在税务师科目还没有开始学习呢?怎么安排比较好,税一已经考过了,注会税法已经过一遍了,税务师一本书都没有买。

老师回答:如果没有买书影响不大,但讲义一定要下载下来,不一定要打印,但一定要仔细看。

学员问题:机考可以带草稿纸吗?

老师回答:稿纸由考办来发,不允许私带。

学员问题:书上漏洞百出,我买了都后悔了。

老师回答:书上出的是不严谨,需要仔细。

学员问题:我刚才问的是我审计的这个在建工程师专门用作科研的大楼,企业15年12月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并且补提1-11月的折旧,这样增加了研发费用的基数,影响了所得税可以吗?

老师回答:一定要真实性。

学员问题:我买了套梦想应试指南,这里题量够吗?

老师回答:足够。

学员问题:老师,税一、税二已经通过,现在要考实务,需要买税一的新教材吗?税一的变动太大了,不知道实务会不会考税一、税二很细的考点?

老师回答:可以买一本税法一的教材和题,变动比较大。

学员问题:老师,我报了3税,现在只看了税二的第一章,其他科目没有看,要怎么安排时间复习?

老师回答:要加快进度了。

学员问题:考试可以带计算器吗?

老师回答:可以带,但必须是没有存储功能的。

学员问题:老师,只看讲义,不看教材行吗?

老师回答:可以。

学员问题:今年会增加计算吗?

老师回答:我不敢肯定今年计算会增加,但如果考办愿意听取考生的意见,应该增加一些计算或活学活用题目的。

学员问题:简答题、综合题做模拟卷的六套题,可以吗?

老师回答:可以,因时间而定。

学员问题:基础班的讲义吗?还是强化班的讲义呢?

老师回答: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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