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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股息红利的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16 19:40:46 字体:

2017年税务师备考启程,你是否还在为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答而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以下是税务师《税法二》科目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

问题: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的所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税,1-12月的是减按50%计税,1年以上的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吗?还是有投资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回复: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2015年9月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看业务的发生时间,如果是2015年9月8日之后的业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以后至2015年9月8日之前,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理解。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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