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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税务师《涉税法律》试题:重整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Shadow 2020/06/10 16:32:51 字体:

2021税务师《涉税法律》试题:重整程序(延考考生回忆版)

多选题

下列重整计划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B.重整计划执行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更换执行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

C.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D.债权人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分组进行表决

E.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参考答案】ACDE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A正确。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B错误。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所以选项C正确。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所以选项D正确。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所以选项E正确。

【点评】本题考核“重整程序”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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