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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是A国公民,A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约翰2016年5月15日来北京工作,10月13日离开中国,取得回国探亲费2万元。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0月约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338.04
B、3313.60
C、9558.47
D、9940.8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0000+60000-4800)×45%-13505]×30000÷(30000+60000)×12.5÷31=3338.04(元)
回国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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