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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微学习笔记:混合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2 15:58:11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微学习笔记:混合销售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正保会计网校很多考友已经开始着手预学习了,一些学习积极的考友会把自己每天的学习笔记贴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以便每天监督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与广大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讨论,共同进步。以下是学员“死了都要学”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的微学习笔记: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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