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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公司资本制度(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49:42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公司资本制度(5.6)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具体体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提示】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①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③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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