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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54:25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5.6)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积金的种类

  (1)盈余公积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没有限制。

  (2)资本公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者收益”形成的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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