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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54:36 字体: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5.7)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时,还应注意:

  1.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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