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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0/29 17:23:07 字体:

注税《税法二》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计税基础

  注意:自2009年实行消费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时,计税基础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折旧的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4.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以上是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为了帮助参加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特意大家整理了注税考试各科目练习题,祝您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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