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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0/29 17:18:28 字体:

注税《税法二》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亏损的含义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注意:与会计的亏损相区分

  【例题】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17%增值税率,2013年有关事项如下:

  营业收入700万元,营业成本600万元,获得政府专项补贴8万元(符合不征税条件),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30万元。假设无其他事项,计算企业经营成果。

  【正确答案】

  会计利润=700+8-600-100-30=-2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600-60-3.5=36.5(万元)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亏损的弥补

  1.时间要求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范围要求

  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但是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查补所得弥补亏损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假设某企业2009年至2013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20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16万元。2013年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1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9万元。查补所得企业应补交税款( )万元。

  A.0

  B.1

  C.4.75

  D.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011年查补的所得可以弥补2009年和2010年的亏损,应补交所得税4×25%=1(万元)

以上是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为了帮助参加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特意大家整理了注税考试各科目练习题,祝您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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