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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知识点: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之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04 16:18:54 字体:

  ★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了税前扣除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确认企业支出能否扣除的主要标准,这两项原则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在具体适用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赞助支出作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3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和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除上述政策规定外,在实务操作中,按照相关性的原则,对企业负担的投资者或职工个人生活费用、报销职工个人的通讯费、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贴一般均判定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在税前扣除。除上述政策规定外,在实务操作中,按照相关性的原则,对企业负担的投资者或职工个人生活费用、报销职工个人的通讯费、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贴一般均判定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在税前扣除。除上述政策规定外,在实务操作中,按照相关性的原则,对企业负担的投资者或职工个人生活费用、报销职工个人的通讯费、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贴一般均判定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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