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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0/28 15:17:28 字体:

  2015年cta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税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学科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1.四明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总结】口诀:3WC

2.程序:

形成性程序  1.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2.说明情况: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影响 
评价性程序  1.设定机关的评价:定期评价,及时修改或废止
2.实施机关的评价:适时评价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可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1.能够自主决定;

2.能够市场调节;

3.能够自律管理;

4.能够事后监督。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变动)

1.目前的项目: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增值税票找国税总局,其余找省级税务局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找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变动)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找当地税务机关

2.取消的项目:

领购普通发票 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使用计算机发票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属于义务
拆本使用发票 禁止行为
跨规定使用区域(跨省)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自由的行为(变动)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一)设定权

1.设定权的分配: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 X
行政法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1)临时性:终止(2)非临时性:转化(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X
省级地方规章 X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可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余文件 X X

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示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当地餐饮协会办理认证。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规定权

1.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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