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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4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4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2/28 18:27:18 字体: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4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4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2014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所以选项A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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