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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吗?
答案:不是;
据2021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应当按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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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税(简记:“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施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税、附加税,一律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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