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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征管服务措施(第六讲)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十七 2020/04/07 14:09:29 字体: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征管服务措施(第六讲)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采取了一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征管服务措施。下面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妥善处理申报纳税问题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普遍较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到岗,这给2月、3月的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一是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称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纳税申报期限作了两次延长,最后统一延长到了2月28日。据统计,绝大部分纳税人如期完成了申报;湖北省跨月延长至3月6日,并且在3月还可以继续办理2月的纳税申报。

二是延长3月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3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到3月23日若仍实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再适当延长,届时省税务局可以在全省统一适当延长3月征期,也可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要求,仅在本省部分地区再适当延长,请大家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

(二)办理延期申报

在延长2月、3月纳税申报期限后,如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出现企业没有复工复产、办税人员没有到岗等情况,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可以在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申报的申请。向大家说明几点:

一是申请时只需要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疫情期间,为了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我们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快办理。

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具体的预缴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按规定考虑当地疫情和纳税人经营情况等合理确定。

三是纳税人要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特别向大家介绍的是,由于2月正值疫情高峰,纳税申报受到的影响很大,为此,税务总局专门针对2月征期采取了一项特殊措施: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四不”要求,即依法对这部分纳税人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相关事宜。具体操作请大家按照所在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此次疫情波及面广,很多企业因停产、停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符合以下两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向省税务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出,也可以按规定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提供资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积极采取临时性征管措施

在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和纳税问题的同时,在疫情期间,我们还有针对性地临时调整了相关税收征管措施,总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维护纳税人权益、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尽快渡过难关、更好发展壮大。下面,择要介绍几项:

(一)合理调整定额。这项措施主要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对这部分个体工商户,考虑到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已经于疫情发生前完成对2020年定额核定工作,当时并不能考虑到疫情的影响。疫情发生以后,这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税额时考虑的相关因素发生了变化,为此,税务总局明确: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疫情及复工复产情况,已陆续开展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请大家及时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定额核定及调整信息。

这里提示一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户若暂停营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并简化办理手续。定期定额户办理停业登记后,在停业期间如没有应税情形就不会产生新的税款。

(二)简化实名办税。按原有规定,一些税务机关需对办税人员进行“刷脸”验证。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佩戴口罩。为确保纳税人办税安全,税务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三)延缓核查事项。疫情期间,为了尽可能减少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保障纳税人权益,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减少或推迟调查核实类事项,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四)减轻违章责任。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可予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更好保障纳税人权益,税务总局明确,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三、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安全,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主要渠道有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哪些事项可以通过“非接触式”办理,税务总局在总局网站上公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具体包括185个涉税事项和35项问题解答。185个业务事项中,有177个面向单位纳税人事项,可通过各省的电子税务局(主要面向企业纳税人)实现,主要包括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发票领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证明开具、退税申请等企业纳税人常用功能;另有8个面向自然人的事项,可在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实现。

(一)对大部分涉税事项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全程网上办

纳税人可以登录税务总局网站(),选择自身所在省税务局的官网链接,也可以直接登录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跳转进入。电子税务局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和账户管理。包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电子资料查阅和维护、用户管理和用户登录等具体功能。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的办理。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核定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状态查询。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定额核定、违法违规、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电子资料等具体功能。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互动。纳税人可获取税务机关推送及纳税人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提醒信息,并实现在线预约办税和征纳交互。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预约办税、在线交互、办税评价、纳税人需求等具体功能。

“公众服务”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开信息查询等服务,无须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使用。主要包括:一是公告类,主要有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公告、欠税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二是辅助办税类,主要有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及解读、办税指南、操作规程、下载服务、热点问题、重点专题、办税地图、办税日历;三是公开信息查询类,主要有发票状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查询、欠税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等具体功能。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其中“个性服务”入口可办理办税套餐等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例如,新开业纳税人可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税收业务。具体办理中会有相关提示,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事项,从而通过“非接触式”完成整个开业事项的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电子税务局发挥了“非接触式”办税主渠道作用。为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整理了一批和企业复工复产、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涉税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主要包括停业登记、复业登记、车辆购置税申报、印花税申报、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等。例如,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或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模块,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等线上渠道查询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办理条件、办理方式。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标注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税务机关将积极帮助纳税人快速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各省的电子税务局是“非接触式”办税的主要途径。一些省税务局还可提供手机APP办税、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的“非接触式”办税通道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对涉及发票等事项采用邮寄办理

“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业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非常重要,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纳税人也较为关注,对此,绝大部分地区都提供了邮寄纸质发票的服务。以发票领用业务为例,纳税人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即可办理申领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尚未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则需要在发票领用之前,先选择“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理完发票审批后,再申请发票领用。为方便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从发票审批到发票领用一系列需求,电子税务局还提供了“发票套餐”办理功能,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等。纳税人提交申请,待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可获取相关回执。

(三)对其他事项提供“延期办”或“预约办”服务

对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如果不是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紧急事项,可等到疫情过后办理。对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或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预约通道,按照当地税务局指引分时分批错峰办理,以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例如,“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纳税担保申请确认”“复议申请管理”“赔偿申请处理”“税务行政补偿”“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等8个事项,涉及纳税人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事项规定期限,提前进行预约后按照指引办理。

除了上述总局提出的一系列“非接触式”办税的举措之外,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也推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家可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关注各省税务局公众号了解相关服务。总之,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纳税人、缴费人越多,到办税服务厅的就会越少,通过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提高办税效率,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大家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总局党委提出的“‘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继续优化完善“非接触式”办税内容,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清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办税服务。

(注:本讲座后出台的相关政策,请读者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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