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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减免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编辑:十七 2020/04/08 14:43:50 字体:

关于减免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4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减免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中税协发[2020]009号),现就临时减免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即团体会员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原则

根据中税协《通知》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本次临时减免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即团体会员会费)中由省税协上交中税协全部单位会员会费30%中的50%部分。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每年上交省税协的年度会费,省税协须按30%比例计算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减免比例

根据中税协《通知》中规定的减免政策,经省税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借鉴吉林、辽宁、甘肃、贵州等省税务师行业的做法,经省税务局领导同意,决定实施以下减免比例:

(一)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不予减免(基于减免数额考量,以年营业额30万元为例:30万元×上交省税协6‰﹦1800元;拟可减免:1800元×上交中税协30%×50%﹦270元)。鉴于此,年营业额30万元才可减免270元,如年营业额小于30万元,则减免额度更小。考虑到减免的金额较小,为此,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不予减免。

(二)年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事务所按上交省税协单位会员会费总额15%(30%x50%=15%)予以减免。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会费仍按以往标准交纳。

三、有关要求

此次临时减免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是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求,借鉴多数省份税务师行业做法拟定的,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按以上确定的减免比例计算单位会员会费,核定后将2019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及个人会员会费上交省税协。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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