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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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