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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每日一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09.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Shadow 2020/09/28 10:12:04 字体:

时刻是由分秒积成的,长于使用零散时刻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果来。做好税务师每日一练,争取每天进步一点点

多选题

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尚未完工的,可按直接成本法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B、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C、土地成本一般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D、凡开发合同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E、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DE
【解析】
选项A,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选项C,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点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内容较多,比较容易记错,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此拓展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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