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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国际税收协定管理(2023.04.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3/04/14 09:05:17 字体:

无论多难,都要给足自己信心,告诉自己一定要坚持,千万不要放弃,别让自己辜负了自己。网校精心准备了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让你顺利、高效备考!

多选题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管理规定,下列因素中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有( )。

A、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B、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C、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D、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征税但实际税率较高 

E、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解析】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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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业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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